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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如意集团被责令改正、警示

时间:02-08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39

V观财报|如意集团被责令改正、警示

  中新经纬2月7日电 因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等违规问题,如意集团被责令改正、警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等7人被警示。  如意集团7日盘后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责令改正及警示决定》)、《关于对邱亚夫等七名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据《责令改正及警示决定》,经查,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2021年12月底,如意集团通过资产置换取得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莱卡)25.72%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佛山莱卡成立后,相关实物出资因重大纠纷而未实缴到位,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已全部转出,佛山莱卡未实质开展生产经营,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已明显出现减值迹象。如意集团在2022年至2023年的定期报告中未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关联方、关联交易未披露。2021年至2022年,如意集团子公司济宁如意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伟尧澳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兰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兰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伟尧实业(济南)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合称特定公司)采购毛条等商品。上述特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属于如意集团关联方,与如意集团及子公司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如意集团未将上述特定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如意集团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警示函》,对于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邱亚夫、邱晨冉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杜元姝、孟霞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张义英、徐娜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对于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邱亚夫作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董事长和上市公司实控人,杜元姝、张义英、徐长瑞分别作为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邱亚夫、邱晨冉、杜元姝、孟霞、张义英、徐娜、徐长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如意集团前身为成立于1972年的济宁毛纺织厂,2007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公司利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将从事相关服装业务的资产纳入旗下,公司随后对资产进行全面整合并组建企业集团。现公司已经成为集精纺呢绒面料及服装的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纺织服装集团。  企业经营方面,如意集团预计2023年亏损1.9亿元~2.85亿元,较上年1.54亿元的亏损扩大。  二级市场方面,如意集团7日跌停报3.41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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